中韩两国监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要】中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意见,对监护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国的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了照顾未成年人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需要他人照顾的成年人而设立的。法律对监护的当事人、监护的内容、监护的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总的来说,中国监护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少、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改进。韩国的监护制度是在《韩国民法》中规定的。和中国的监护制度相比,不仅区分了亲权制度和与监护制度,而且在监护方面的条文较多,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韩国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辞任、监护人获得报酬的权利、监护的监督机关、监护的变更和终止。论文的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叙述论文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论文的第二章是监护制度的概述。在明确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监护与亲权的区别、叙述了中国与韩国监护法律的发展状况。论文的第三章是中国的监护制度。在叙述监护关系的当事人、监护关系的内容、监护的发生和终止的基础上,对中国的监护制度进行简要的评价。论文的第四章是韩国的监护制度。在叙述监护关系的当事人、监护关系的内容、监护的发生和终止的基础上,对韩国的监护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论文的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比较中韩两国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韩国的监护制度,在分别规定监护与亲权;完善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的种类;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可行性建议。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 授予时间:2013-03-30 | 页码:39 页
【学科】民法学
【关键词】监护; 监护人; 被监护人; 亲权; 韩国民法;
【语言】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