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

郑桂花(延边大学)

【摘要】破产重整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救济程序,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与破产和解、清算制度相比,重整在挽救债务人方面具有突出的效用,因而被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在现代立法上,美国和日本的破产重整制度最具典型性。日本的公司更生法是乘袭了美国的旧破产法,而韩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又是借鉴日本公司更生法制定的。韩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立法已有40多年的历史,而且经过多次修订,已经形成了较为细致严密的规则体系。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重整制度,取代旧法之整顿制度,在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上才得以确立。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与韩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相比较,由于立法的历史较短以及缺乏司法实践经验作支撑,该制度的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本文为探求中国重整制度的改进方案,通过与韩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首先论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问题。包括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特征,中国与韩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将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进行相比较,先从法理上对破产重整制度有个总括的认识。其次分别介绍了中国《破产法》与韩国《统合倒产法》中有关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从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整申请、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执行和重整程序的终止与终结等方面,分别进行展开。之后对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整体架构深入考察的前提下,结合韩国的破产重整实务的最新发展着重研究了重整制度的进入机制,比较分析了中韩两国破产重整程序的制度,得出了我国重整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受限制、重整原因过于宽泛、重整申请人的规定以及重整管辖法院的条件单一、重整计划的起草人和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等不足之处。针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发展途径中产生的根本问题指出了韩国破产重整制度中扩大重整申请主体、法院专属管辖制度中的一些借鉴方法,并建议破产法上导入清算型计划草案与事前计划草案值得借鉴的改进方案,以便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 授予时间:2012-03-27 | 页码:46 页

【学科】商法学

【关键词】破产重整; 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 韩国《统合倒产法》;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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