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制度的比较研究--以企业合并申报审查制度为视角

金俊镐(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发展及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今天始于19世界末的企业合并活动日益增多。第五次合并潮流(1993年~2000年)中,企业世界化成长战略中出现了巨型企业之间的超大规模合并,国际合并亦从1998年开始出现大幅增加的趋势。最近,第六次合并潮流(2003年至今)中,全球性的企业合并对象不仅从先进国转到成长性比较高的新兴国市场,而且国际合并日渐增加。在这样的世界潮流下,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现象也逐步发展起来,事实上,中国合并市场正式形成于2003年,而韩国合并市场则正式形成于1997年金融危机(IMF体制的管辖)之后,并在此后不断进行制度的改善。企业合并在当前经济生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结果。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的资产性交易形式,企业合并是企业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体现了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企业合并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迅速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张,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合并在快速提高企业实力的同时,也在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这样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有可能会导致垄断,从而破坏有效竞争。因而企业合并一直是所有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关注的热点。为了有效避免企业合并对自由竞争产生的消极影响,许多发达国家建立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和监管政策体系,即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市场结构(如,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垄断、禁止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和交易行为(如,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等)。这其中,限制企业合并的制度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为了抑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或垄断情况的出现,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竞争,中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以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四章“经营者集中”针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作出了规定。但总体而言,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与韩国或者其他先进国家的有关制度相比还是略显简单,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及程序。但是,各国所处的经济或非经济条件上的差异必将会给企业合并相关法律的制定带来影响。鉴于国家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地理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在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中国和韩国两国都在于东亚洲,在文化传统、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等的方面上比较类似,中韩两国法律制度亦如此,基本上都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经济法体系,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核心主题构成,另外,韩国经济法体系由《垄断规制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两个核心主题构成,其目的都在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经济秩序。韩国经济法借鉴德国法,近期又多受美国法律的影响,其立法体系逐步发展的同时,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中韩两国的各种经济法立法体系和制度内容显然不可能完全类似,不过在解决社会方法及其法理基础上,两国却相当类似。韩国在政治情况下,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向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的转型,对此中韩两国国情相似,而从控制与垄断密集型经济向有效竞争与自由市场经济的过渡,亦是相似点,可见,两国经济法基础、制度和实践经验对彼此均有参考价值。此外,中韩两国在1992年建交后,两国由于历史、文化、地理位置的相近性和经济的互补性,已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并且,随着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两国企业合并也日渐增多。在这样背景下,比较、研究两国企业合并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在对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相关制度进行详细研究的基础上,互相借鉴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相关内容,合理构建和完善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制度。并且,从研究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已公布的多个合并案件决定公告入手,试图对中韩两国反垄断审查具体制度理解和运用方面还存在的不足进行研究,从总体把握两国相关制度。笔者认为,为了判断某家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在两国反垄断法上是否被允许,首先应看该合并是否符合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当时有关企业合并的市场划定,其次要通过审查对该合并是否形成支配关系,是否形成实质性竞争限制等进行判断。同时,为了使这种审查更加容易,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经营者的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机关申报。根据韩国《垄断规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特定规模以上的公司或相关人员出现股份转让、人员兼任、营业权转让和合并及组建新公司等情况时,应向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申报。虽然判断两国固有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差异,可通过有关企业合并的限制上得出,但对中韩两国有关企业合并申报审查的必要标准在法律及理论上是否得到了很好的运用等进行比较研究还是显得十分有价值的。在进行两国法律的比较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照搬套用,应充分考虑两国的经济情况和相关政策,逐步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以中韩两国合并公告为切入点,以中韩两国相关立法为讨论依据,在主要借鉴中韩相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中韩有关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构建适合中韩两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的合并制度有所帮助。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文本结构上,不同于通常传统的比较研究仅在最后一章(中韩两国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上互相借鉴)论述中韩相关问题。本文在每个章节均按照中韩两国的立法逻辑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各国(主要是韩国)的实践的互动比较。第二,对于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机关最近出台的一系列企业合并配套措施(案例),本文首次做出了系统性研究。并结合中韩两国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构建及完善中韩两国的评估制度、抗辩规则和监管程序等微观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章,企业合并制度的概述研究。本章主要研究有关企业合并的概念界定(主要是对比中韩两国的相关定义)、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对象、反垄断规制的企业合并类型,并阐述了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基础理论。第二章,企业合并的申报制度研究。本章以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申报制度研究为主,主要探讨、比较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申报标准、事先申报豁免制度、申报内容及时限等。在以申报标准为中心研究的同时,针对中韩两国其他相关申报制度,如,申报模式、事先申报豁免、申报对象、申报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企业合并事先申报的商谈、听证会制度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第三章,企业合并的审查制度研究。本章以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审查制度为主线,在针对企业合并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作出分析后,分别就韩国企业合并审查的模式和中国企业合并审查制度的模式进行研究,并围绕审查程序问题、相关市场界定问题、限制竞争性判断问题等展开中韩企业合并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第四章,中韩企业禁止合并的典型案例分析。本章选取中韩两国两个典型的企业禁止合并案例——韩国的三益乐器(Samick Musical Instruments)与英昌乐器(Young Chang)案和中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合并案,比较分析中韩两国企业禁止合并典型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第五章,中韩企业合并纠正措施的典型案例。本章主要通过选取中韩两国典型的企业纠正措施案例,即韩国的海特(Hite)啤酒与真露企业结合案、SKTelecom与新世纪通信的企业结合案、中国的英博集团公司(Inbevn. N. V./S. A.)与安海斯-布希啤酒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合并案,比较分析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纠正措施之典型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本章还选取了三个韩国企业合并例外予以认定的典型案例(韩和机械取得三美精工股份的案例、昌源特殊钢受让三美综合特殊钢营业案、现代汽车股份公司取得起亚汽车股份公司和亚洲汽车工业股份公司案例)分别进行了介绍。第六章,中韩企业合并监管的实施主体研究。本章从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和特征三个方面对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监管的实施主体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研究。第七章,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之相互借鉴。本章对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所处背景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的同时,结合本文论述,就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制度作出总体评价,并就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相互借鉴作出研究分析。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 授予时间:2010-11-23 | 页码:163 页

【学科】经济法学

【关键词】反垄断法; 企业合并; 申报制度; 审查制度; 企业合并规制;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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