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受贿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摘要】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其严重威胁着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也对国家公信力造成了损害。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受贿犯罪的数量也程逐年上升趋势,大案频出,且案情愈显复杂。对于受贿案件的规制的方式也从条例上升为刑法,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近70年的规制过程中,通过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受贿罪的刑事立法趋于完善。但是在法律适用中还是遇到了不少难题,其原因主要是受贿罪罪名体系设定不科学,受贿罪构成要件设定不严谨,受贿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的。同样,腐败犯罪也严重威胁着韩国政府,尤其是近几年多位总统以及政府高级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其中受贿案件也有不少。为了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韩国通过完善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力求将腐败犯罪彻底根治。为了有效防止受贿犯罪的蔓延,韩国立法部门在对原有的《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一法律》中针对受贿犯罪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同时为了弥补刑法的打击范围的不足,于2016年发布实施了《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将遗漏在刑法的主体一并纳入到该法律中。本文从我国的受贿罪刑事立法现状,分析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通过对中韩两国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主客观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找出我国受贿罪司法适用困难的原因。通过对韩国刑法对于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并深入探讨韩国对于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现状以及立法技术,比较两国在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找出韩国刑法中可供借鉴的地方,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合理性建议。本文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受贿罪的概念以及立法沿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复杂化发展,受贿罪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犯罪形式,但是立法相对落后。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受贿罪的立法现状。主要介绍了以主体为主要划分标准的罪名体系、受贿罪主客观构成要件中争议较大的两个要件、经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第三部分介绍了韩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现状。主要介绍了韩国刑法中受贿罪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基于量刑基准与量刑因子设定的量刑标准。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中韩两国在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在罪名体系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罪名比较单一,没有科学设立不同罪名,对不同行为的受贿犯罪无法做到罪责想适应。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不严谨,在认定罪与非罪时争议不断,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在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上,虽然独立设定了罪名,但是量刑标准缺乏独立性,沿用贪污罪量刑标准的情况较多,且制定的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标准相对落后,无法及时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罚金刑与资格刑运用较少,且罚金刑的设定有待完善。最后,通过对中韩两国在受贿罪的刑事立法的比较,并且通过对韩国刑法中优秀的立法经验进行归纳与总结,为完善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可行的建议,包括:完善罪名体系的建设,增设受贿相关罪名;进一步规范犯罪的成立要件,如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进一步细化罪名量刑标准,使得犯罪情节的认定与对于犯罪数额的确定更加科学、系统、针对化。同时,合理配置刑罚幅度、进一步完善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配置、单独设立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 授予时间:2019-11-26 | 页码:52 页
【学科】刑法学
【关键词】受贿;量刑;罪名体系;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语言】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