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商业外观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

李晙在(山东大学)

【摘要】商业外观的英文名称Trade dress来源于“商品也像人和衣服的关系一样,可以通过容器或包装等外观构成其独特的形象,具有商品来源标志功能”的含义,是指商品服务的整体形象。这个概念是美国在保护未注册商品外观有关的判例基础上产生、发展出来的,是一种新形态的商标。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生产能力的提高,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商品的机会,在市场竞争中,商品外观等设计方面成为重要的竞争要素。特别是,构成商业外观的商品的包装、容器等立体形状,不仅被认为是比平面商标更能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有用工具,而且本身还具有商品来源标识功能。因此,商业外观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中韩两国之间随着《自贸协定》等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增加,未来的经济合作必将愈发密切。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平、自由交易,必然要努力解决两国之间的制度矛盾,从贸易特性的观点来看,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相关领域很有可能成为重点关注事项。因此,关于两国有关商业外观的制度的比较分析就具有重大意义。中韩两国均分别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注册的以及未注册商业外观予以保护,两国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具有相似点。详言之,在《商标法》中,通过认定商标构成要素的立体形象、声音等,可以对商业外观进行注册和保护;而在《反法》中,都通过一般条款和个别条款的方式从不同方面分别进行保护。但两国保护商业外观的具体内容也存在差异。首先,中国《商标法》不承认气味要素,也即在认定商标构成要素方面,与韩国并不相同。其次,韩国在商标保护上规定了相关属地主义的例外,可以保护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有名的商标。所以可以说,中国的保护范围小于韩国。两国《反法》关于商业外观保护的“显著性、非功能性、混淆可能性”条件的规定中,中国没有“非功能性、混淆可能性”的相关规定,而韩国模糊“非功能性”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法律上,两国对保护对象进行判断都要依靠解释和相关案例。另外,两国都将一定程度以上的认识程度作为商业外观法律上的保护条件,但韩国对于商品形状的模仿行为,例外地将满足认识条件的要求延缓三年,即对生活周期短的商品或者试制品等相关的商业外观的模仿行为,即使被模仿商品不满足认识条件也提供三年的临时保护。中国的现行《商标法》和《反法》从整体上反映了国际条约和相关制度变化趋势,具备了高水平的商业外观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营造公正的经济环境和加强商业外观的实际保护,促进自由贸易角度,本文提出四个建议。第一,把商标构成要素扩大到气味等,加强对商业外观的保护;第二,对于仅在外国有名的创作性的未注册商业外观,从相同或极类似的模仿行为中推进保护;第三,在《反法》中对商业外观的保护要件加以明文条款,从而确定保护范围;第四,在《反法》中新设作为保护条件中认识标准的例外规定,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律上的保护空白。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 授予时间:2021-05-23 | 页码:55 页

【学科】商法学

【关键词】商业外观;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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