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商事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金泳奎(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作为韩国和中国之间国际交易中发生的纠纷解决手段,随着仲裁的重要性增加,加强关于两国仲裁法和仲裁制度的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两国的仲裁制度发展历程也大体上同步,两国仲裁制度的现状也有很多共通的课题。本文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评介了韩国仲裁制度的概况。第三章是中韩仲裁法原则和基本制度比较研究。本章讨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仲裁独立性原则。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韩国《仲裁法》充分重视仲裁的契约性,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该法的大部分规定均为任意性规则。在仲裁独立性原则上,韩国仲裁法规定自裁管辖权原则,中国仲裁法对此尚缺乏明文规定。第四章是中韩仲裁协议制度比较研究。本章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大方面讨论了中韩仲裁法的区别。韩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采取更为宽松的要件,对可仲裁性等事项的要求比中国仲裁法的规定较为灵活。第五章是中韩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比较研究。韩国仲裁法允许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保全措施。相比而言,中国仲裁法上的临时措施种类较少,且临时措施的决定权专属于法院。第六章是中韩仲裁员制度比较研究。韩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不采用严格的法定条件制度,与中国法不同。此外,关于仲裁员的回避与信息披露制度,有较为完整的规定。第七章是中韩仲裁程序比较研究。韩国仲裁法规定:在不违反本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事项。在审理方式等问题上,韩国仲裁法的规定相对较为自由。第八章是中韩仲裁裁决制度比较研究。韩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实体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裁决,同时允许柑橘公允善良原则作出裁决。中国法不允许友好仲裁。在裁决的作出上,韩国不实行首席仲裁员决定制,与中国法不同。第九章是中韩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比较研究。在此方面,中韩仲裁法主要区别有:韩国法实行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统一化、不允许法院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严格限制裁决撤销事由;中国仲裁法实行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两元化、允许法院实体审查,实行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双重监督制度。第十章是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韩国对裁决执行(特别是国内裁决)较为支持,中国仲裁法因存在不予执行制度中的宽泛事由,而影响裁决的有效率执行。第十一章是结论。韩国《仲裁法》的优势主要体现于:(1)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则情况下可以充分行使对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的自由选择权;(2)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都尽最大可能认定存在仲裁协议和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庭可以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4)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全,包括尽量放宽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机关和时间点;(5)规定除本法授予法院干预的事项外法院不得干预,并且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实行统一的、严格限定于程序性事项的规则。值得中国仲裁法参考的总体方向是,扩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庭的权力,缩小法院干预的范围的强度,具体制度主要包括:(1)充分尊重与扩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对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的选择自由;(2)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作出更为宽松的规定,删除仲裁协议实质要件中关于选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事项的要求;(3)改革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制度;(4)授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5)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采取临时性措施;(6)实行统一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取消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审查,废除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 授予时间:2009-03-01 | 页码:139 页

【学科】诉讼法学

【关键词】仲裁; 仲裁法; 商事仲裁; 韩国仲裁;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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