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问题比较研究

李永申   金汝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韩国济州大学法学研究生院)

【摘要】可仲裁性是变化的,并且每个国家对可仲裁性的界定是不尽相同的。中国把可仲裁性界定为"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争议",并列举出不能仲裁的事项;韩国把可仲裁性界定为"无论是否是合同上的争议只要是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私法上的争议的全部或一部分",与《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表述相似,具有国际化性质,对中国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 刊期:2012年第3期 | 出版时间:2012-11-30 | 页码:123-130 页

【学科】国际法学

【关键词】可仲裁性; 争议; 立法;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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