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格式条款法制比较研究

李忠勋(韩国仁川大学法学部)

【摘要】中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内容。但现行法律规定数量明显不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且不具体、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制。在具体的改善方式上,大体有在民法典上增设相关条款的方式和制定一部特别法的方式。韩国采取了后者,即,韩国在1986年制定了《关于规制格式条款的法律》,通过该特别法调整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关系。在30多年的施行过程中,韩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未来中国在完善相关法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韩国的相关经验。

【期刊】期刊名称:民商法论丛 | 刊期:2019年第1期 | 出版时间:2019-02-28 | 页码:179-200 页

【学科】民法学

【关键词】格式条款;约款;约款规制法;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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