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民事行为能力之法律比较尹茂国 庾成日 (延边大学法学院;延吉市人民法院;)【摘要】中韩民事法律在规定法人的行为能力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在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方面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中韩民事法律在规定自然人的能力条件方面不同 ,由此导致划定完全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标准有较大区别 。【期刊】期刊名称:延边党校学报 | 刊期:2004年第3期 | 出版时间:2004-09-20 | 页码:39-43 页【学科】民法学【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 限定治产者; 禁治产者;【语言】中文 已有 0条评论. 留下一条评论 点击这里取消回复。 姓名(必须) Email(必须) 个人主页 评论(必须) Please enter your name. Please enter an valid email address. Please enter message. 提交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