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金新杰(延边大学)

【摘要】在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峻的当下,世界各国都将环境权益视为一种重要权益,都在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环境侵权造成的问题,为了解决环境侵权,世界各国都有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趋势。我国目前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适用的是补偿性原则,不能惩罚恶意侵害环境的侵权者,各级法院也因我国没有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驳回对恶意侵害环境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全面救济受害者,也可以起到预防环境侵权行为的作用,我国有必要引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首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韩国起初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适用补偿性原则,并反对在韩国民法体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为了遏制恶意侵权者,韩国陆续在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继而又因环境问题日趋严峻,为了有效的保护个人的健康,在2019年6月修改的《环境保健法》中引入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民法典(草案)》虽然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通过对中韩两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今后具体适用问题上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而韩国构建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构成要件、责任归属及赔偿限额等方面存在合理性,非常值得我国借鉴。通过中韩两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意见:首先,因为重大过失属于近乎故意的主观过错,所以有必要在相关条文中加入重大过失作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其次,为了防止一些恶意经营者以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利用公司进行环境侵权,换取高额的利益,有必要将环境侵权的责任具体归到该公司的经营者。最后,我国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限额,根据我国以往的立法经验及韩国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限定为实际损失额3倍以内的模式,我国可以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限定为实际损失的3倍以内,并且为了防止惩罚性赔偿金引起过度救济的争议,考虑我国是否可以建立一个环境公益基金使受害者的到更及时的救助、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 授予时间:2020-04-08 | 页码:35 页

【学科】刑法学

【关键词】环境侵权;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韩国;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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