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表演者权利制度比较研究

李承求(天津工业大学)

【摘要】表演者是利用自己的声音、动作、表情等,进行表演、唱歌等进行表演活动的人,表演者也可以说是通过表演来宣传文化的传达者。表演者被赋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他们的表演受到保护。赋予表演者权利的背景是,由于现代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发展,没有表演者的同意,他人擅自复制传播表演等侵害行为,导致表演者在舞台上演出的机会减少,即,随着无端复制表演者的表演,被转送,表演者随着在舞台上直接表演的机会减少,对表演者的财产部分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赋予表演者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以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因此,中国和韩国等多个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及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表演者的表演。中国作为韩国的邻国之一,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文化交流,本论文寻找两国各自制度上的优点,为两国通过交流各自的优点,完善制度,对中韩两国的表演者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  第一章对表演者和表演的定义、表演者权利的概念进行了叙述。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中韩两国表演者权利制度的体系进行了介绍、中韩两国对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以及表演者权利的内容进行了叙述。第四章进行比较了第二、第三、第四章的内容,第五章通过比较,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借鉴及建议。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天津工业大学 | 授予时间:2021-05-28 | 页码:49 页

【学科】民法学

【关键词】表演者;权利制度;中国;韩国;

【语言】中文

留下一条评论

Please enter your name. Please enter an valid email address. Please ent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