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研究

吴世庸(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金融机构不仅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而且与公共利益也有密切关联,因此,只依据一般破产程序对其进行破产处置不充分,还需要适合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特别程序。这是因为一般企业的破产程序只重视将债权人的利益极大化,而相对忽视金融系统的稳定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因此必然会出现被淘汰的现象。并且,金融业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营业也以负债形式进行经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冒着风险进行经营活动是理所应当的。所以,金融机构的破产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迄今为止,韩国先后经历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两次金融危机。在克服这两次危机的过程中,韩国建立了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进而逐步加以完善而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当面临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互助储蓄银行停业事件时,韩国金融监督当局凭借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成功地缓解了风险,并防止了大规模挤兑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政府主导的行政处置程序和法院主导的司法破产程序。首先,政府主导的行政处置程序主要由金融委员会或韩国存款保险公社等金融监督当局负责,根据《关于金融产业结构改善的法律》的相关规定采取各种破产处置措施。该法是以几乎所有金融机构为对象的统一有效的法律。不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某一家金融机构属于任何金融行业,只要发生金融危机或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的,金融当局就可以依该法迅速、有效地应对。例如,适时纠正措施、停业、合同转移决定、资金支持、撤销等。此外,该法还包括简化不实金融机构的合并及减资程序的特别规定、金融稳定基金的设置和运营等资金支持有关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司法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规定等。然后,对法院主导的司法破产程序而言,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关于金融产业结构改善的法律》、《存款人保护法》等法律在几个方面上对于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也制定了特别条款。例如,破产申请权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申报等。因此,在法院的司法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的特色。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对存款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也非常重要的。韩国存款人保护制度的最核心部分就是依据《存款人保护法》的存款保险制度。依据《存款人保护法》成立的韩国存款保险公社,以大部分金融机构为投保金融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运营存款保险制度。依据《存款人保护法》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第一,与作为统一、综合性存款保险机构的韩国存款保险公社有关的内容;第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性质、承保范围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构成等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如支付保险金、概算给付金制度、管理人等的职务、过桥金融机构的成立等,在不实金融机构的处置程序中采取的各种措施有关的内容。关于理想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研究可以说是寻找一边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一边能防止发生金融机构的破产的平衡点的过程。从这样的观点来看,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也过去太侧重于防范发生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方向。但是,笔者认为韩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作为先例非常重要、有益,并很值得参考。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 授予时间:2015-06-30 | 页码:205 页

【学科】民法学

【关键词】韩国的金融机构破产; 行政破产处置程序; 司法破产程序; 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制度的稳定;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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