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中韩两国比较

李敏敬(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该法初步确立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然而遗憾的是,《反垄断法》对于其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较为简单,这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亟待给予更为具体的规定。韩国《垄断规制法》于1981年便正式实施,竞争执法机构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而,韩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和研究都相对深入。为了激发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措施,2004年韩国对《垄断规制法》进行了修改,废止了审决前置程序执行的制度,同时采用了认定损害赔偿金额制度等。韩国《垄断规制法》私人执行,特别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与修改,对中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可以通过比较和分析中国《反垄断法》与韩国《垄断规制法》关于损害赔偿制度的异同,就中国如何完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第一部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介绍了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功能及类型,论述了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第二部分,中韩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对比。介绍了中韩两国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同时分析了两国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上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韩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具体研究,详细分析了韩国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请求制度,进一步介绍韩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特色,如韩国的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制度和修改前的审决前置程序。第四部分,以韩为鉴,完善中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并论述了中韩两国在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间的可借鉴性。然后从原告被告主体资格、双倍赔偿制度,管辖法院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 授予时间:2010-04-27 | 页码:53 页

【学科】经济法学

【关键词】反垄断法; 私人实施; 损害赔偿;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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