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少年院法

陈中绳

【摘要】<正> 第一条[少年院的任务] 少年院的任务是收容、教育、矫治受保护处分的少年。并予以矫治教育为任务。 第二条[管辖] 少年院由法务部长官掌管。 第三条[矫治教育] (1)少年院的矫治教育,系在严格约束下进行国民基础教育、训练和矫治的同时,给予职业辅导。 (2)由总统令定点的少年院,教授国民学校或中等学校的课程。 (3)关于上述场合之教学课程、学习年限、入学资格(以中学课程为限),必须依照《教育法》和关于教员资格的《教育公务员法》办理。 (4)文教部长官得就《教有法》与有关教员资格的《教育公务员法》之事项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建议。 (5)修毕本条第(2)款规定之课程者,取得与修毕相应级别学校教学课程者同等之资格。

【期刊】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 | 刊期:1994年第4期 | 出版时间:1994-07-25 | 页码:47-48 页

【学科】刑法学

【关键词】少年院; 大韩民国; 保护处分; 公务员法; 教学课程; 矫治; 职业辅导; 中学课程; 定编定员; 《教育法》;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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