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诉韩国先进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提单签发及货物交付纠纷案

杨俊杰

【摘要】<正> 2000年8月22日,原告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HANYOON CO.LTD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原告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工缴费)总额为64647.40美元,产品出口价值为201698.83美元。原料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韩国仁川或釜山港至青岛港;产品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青岛港至仁川或釜山港;产品装运期最晚为2000年10月,工缴费支付方式为T/T(装运后3天)。 2000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订舱,并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为其运输一个20英尺集装箱至韩国釜山。委托书注明:托运人为“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HANYOON CO.LTD”,通知方为“收货人(SAME ASCON-

【期刊】期刊名称:航海 | 刊期:2002年第4期 | 出版时间:2002-08-15 | 页码:37-39 页

【学科】国际法学

【关键词】海事诉讼;青岛海洋法院;海商法;山东;临朐县;进出口公司;韩国;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提单签发;货物交付;纠纷案;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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