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少年法及其中国借鉴

陈超(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和韩国相继以美国少年法为蓝本制定少年法,分别于1949年和1958年开始施行,并在至今的60余年内不断结合本国的具体司法需要进行修订。日本和韩国少年法均将非行少年划分为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三类,并将非行少年案件划分为少年保护案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就日本少年司法流程而言,任何自然人、都道府县事和儿童相谈所所长、少年警察、检察官和家庭裁判所观护官均可在自身的权责范围内依照少年法的规定向家庭裁判所报告、通知或者移送少年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少年案件之后必须将非行少年送交家庭裁判所观护官或少年鉴别所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书,此即日本少年法确立的非行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根据该调查报告书,家庭裁判所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状,决定对非行少年不予审判、移送检察官、移送都、府、道县知事或儿童相谈所或启动少年保护案件审判程序。家庭裁判所负责少年保护案件的审理,应当秉持不公开审理、非正式审理、直接审理的原则并根据少年保护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非行少年决定施以保护观察措施或实验观察措施。对家庭裁判所的保护处分决定,少年、法定代理人和辅佐人可以进行上诉,检察官也可以进行抗诉。少年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具体审判形式参照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但不得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而得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和以10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或监禁刑替代,也不得判处劳役刑,可以判处不定期刑。相较于成年人罪犯,犯罪少年的假释条件相对宽松,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后,视为未受到过刑事处分,即犯罪前科的消灭和封存。就韩国少年司法流程而言,少年警察、监护人、学校校长、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和检察官可以发现非行少年并对轻微案件自行处理,但是犯罪少年案件必须移送检察官,由检察官行使就少年案件的预决权,这也是韩国少年法迥异于日本少年法之处。检察官就少年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暂缓起诉或者移送普通法院刑事法庭。家庭裁判所或地区法院的少年庭在受理少年保护案件后,必须将非行少年移送专门的羁押场所并责成少年庭调查官对非行少年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保护处分决定。地区法院刑事法庭对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与日本的规定类似,也不得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而得以15年有期徒刑替代,不得判处劳役刑,可以判处不定期刑,相较于成年人罪犯,犯罪少年的假释条件相对宽松,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后,视为未受到过刑事处分。少年特殊保护理念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封建社会时期的“恤刑”制度,同时“恤刑”与西方国家的“国家亲权”理论不谋而合,成为中国少年司法的重要思想渊源。及至近现代,逐步开始对西方少年司法制度的译介并尝试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本土化构建。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当下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诸如独立少年法的缺位、专门化少年审判机构的缺失、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混乱和多元化处遇措施的失范等。少年司法制度肇始于美国,并业已历经了100余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相对成熟,理论上看是中国制定少年法的最佳立法例参照样本,目前学界对于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译介也较多,但是囿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根本性差异,笔者却认为借鉴美国少年司法并不适合中国的法治环境和少年司法的具体困境。日本和韩国与我国在地缘上毗邻,且历史渊源颇深,尤其是儒家文化对三个国家文化的浸润深刻地体现在了少年司法中。此外,日本和韩国的少年法吸收借鉴了美国少年司法的先进理念和成熟制度建构,并在至今的60余年间不断根据本国实际对其进行本土适就性改造。因而,以日本和韩国少年法为中国制定少年法的立法例参照样本,不仅从内在的文化根基和外在的司法制度模式上都具有相似性和兼容性,可以避免大跨度的立法例参照借鉴带来的剧烈的排异效应,也能通过日本和韩国少年法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继受间接地将美国相对成熟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向中国做适度引入。如前所述,参考日本和韩国的现行少年法,结合新近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针对中国少年法的困境提出借鉴完善方案。首先,应当制定一部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兼具刑法和行政法特质的少年法;其次,在司法资源充裕,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其他地区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受理少年案件的少年庭,负责处理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严重法不良行为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再次,构建“四位一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最后,完善非行少年多元化处遇措施。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时间:2012-03-15 | 页码:66 页

【学科】刑法学

【关键词】日本; 韩国; 少年法; 借鉴; 本土化;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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