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

朴京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本研究的目的是设计出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朝鲜是为解决面临的经济危机从1992年开始制定《外国人投资法》、《合作法》、《外国人企业法》、《自由贸易区法》、《土地租赁法》等的一系列引进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朝鲜通过《土地租赁法》第一次具备了将土地租赁给外国人的法律基础。 本论文主要基于亨利·乔治的土地理论和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他土地制度设计出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 朝鲜的《土地租赁法》,虽然在朝鲜第一次正式采用市场经济原理的土地法律制度,但是仍然包含着一些局限性的法律制度,即朝鲜的《土地租赁法》需要改善。朝鲜《土地租赁法》的改善案应当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第一朝鲜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二朝鲜居民的生活稳定,第三南北韩的统一。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土地法律制度就是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采取市场经济制度的条件,即从土地的所有权中单独分离出土地使用权,而是把土地使用权作为市场交易的对象。这种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亨利·乔治的土地理论,其具体案例就是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亨利·乔治建议采取缴纳地租的方法,把不是私人劳动创造的土地价值以地租的形式收回。这种地租征收制可以避免让土地所有者不劳而获,解决社会收入不公平问题。乔治还认为,地租征收制可以迫使土地所有者以更理性的方式利用土地,即遵循土地利用的最高和最好原则,或是将土地出卖或出租给愿意以理性方式利用和开发土地的人。 中国的土地制度模式是可以不改变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发挥市场作用的模式,即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国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或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有偿取得的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交易。 . 以往的一些有关法律研究把重点放在朝鲜土地的私有化方案,即仅仅反映了韩国一的立场。这种一方的立场可能提高朝鲜经济的效率,但是从朝鲜居民的生活稳定方面看,还是存在根本上的缺陷,因为土地私有化方案不利于没有接触过市场经济的朝鲜居民,而且将土地私有制度本身的许多潜在问题不必再转移到朝鲜地区上的,因此这篇论文都考虑到韩国与朝鲜两者的个别土地法律制度立场。那考虑到两者立场的土地法律制度是什么呢? 对朝鲜来说,就是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法率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市场经济制度的措施。比如,朝鲜本来不可买卖土地,因为朝鲜的土地法第一章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是宝贵的革命胜利果实”。但是朝鲜制定《土地租赁法》之后,就产生了土地市场,但是其租赁对象局限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而且可以租赁的土地仅仅局限在国家所指定的特区内。就是朝鲜《土地租赁法》比过去的法律制度的确是进一步的措施,但是仍然包含局限性的法律。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时间:2009-05-01 | 页码:123 页

【学科】行政法学

【关键词】朝鲜《土地租赁法》; 朝鲜式土地使用权制度; 亨利·乔治土地理论;

【语言】中文

留下一条评论

Please enter your name. Please enter an valid email address. Please ent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