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核试验问题的国际法考量

曾令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朝鲜核试验的非法性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号决议的合法性,在国际法律依据上具有同源性。虽然在禁止核试验和不扩散核武器这一专门领域已经制定了多项条约,但是这些最直接的特殊法都难以用来作为证明朝鲜核试验之非法性的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法院确立的“公开”和“意图”标准,六方《联合声明》作为证实朝鲜核试验为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也似乎显得牵强。相比之下,作为一般国际法的《联合国宪章》倒是朝鲜核试验之非法定性的有力依据。《联合国宪章》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和“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含义必定包括禁止核试验。朝鲜的核试验不仅违反了作为会员国和缔约国的《联合国宪章》,同时还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习惯法规则和一般国际法原则。

【期刊】期刊名称:世界经济与政治 | 刊期:2007年第1期 | 出版时间:2007-01-14 | 页码:7-13,4 页

【学科】国际法学

【关键词】朝鲜核试验; 禁止核试验; 不扩散核武器; 联合国宪章;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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