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李金(延边大学)

【摘要】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债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不法原因给付行为非常普遍,例如给付金钱以阻止犯罪,金钱贿赂官员,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对“第三者”的赠与,赌博和嫖娼中的金钱给付等等。在韩国的民法典第746条中就规定了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但是在我国没有一条专门的条款规定不法原因给付,而是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解决相关问题。可见韩国在不法原因给付领域里与我国相比是比较完善的,而且其法律效果也与我国大有不同。中国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解决,导致概念模糊笼统,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相同案件判决结果不同的混乱结果。而且在处理效果中,还出现了公法性质的收缴措施。可见在我国法律中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非常重要的。韩国虽然对不法原因给付问题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学术界里也对此问题有深入的研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韩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就十分完善,也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制度也完全适合我国的法制环境适用,因此对韩国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应取其精华避其糟粕,从而寻找出对我国设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启示。首先,我国也应像韩国一样需通过立法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这一制度,就避免了因为无明确规定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现象,从而避免导致概念模糊适用不便的现象。其次,不法的概念直接关系到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适用问题,因此应当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不法的概念,即不法是指违反公序良俗和强行法规,从而确定不法原因给付的适用范围。再次,应当明确原因的概念,原因理论在评判民事行为的效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专门针对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因此对原因概念的明确,有助于更好的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中,并没有规定不法原因是导致无效的情形之一,因此将不法原因作为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之一,以便更好运用这一制度,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然后,通过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了解,大部分国家对这一制度都规定为不得提起返还(当然这里不包括但书规则的情形),在韩国的民法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效果也是如此。但是不法原因给付发生后都否定其返还请求也不能是绝对的,应当依据立法的目的,在不返还将会给社会集体带来巨大的损害时允许返还。最后,就不法性只存在于受益方时可以提出返还请求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受益人存在不法性的不法原因给付案件几乎很难找到,毕竟在绝大部分的不法原因给付中当事人双方都存在不法,只是其不法性的程度大小有所不同。因此在我国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应适用不法性比较理论,应当在不法原因给付案件中考量给付者与受益者不法性程度大小,在受益人的不法性明显大于给付人的不法性程度时可以提起返还请求。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 授予时间:2014-03-10 | 页码:52 页

【学科】民法学

【关键词】不法原因; 给付; 韩国; 中国; 启示;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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