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禹英实(延边大学)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迅猛发展与普及,以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为主的金融消费群体显现,从而金融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一些金融消费纠纷问题,但针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专业和全面。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行业规章中,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统一专门法律,金融消费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找到统一的法律依据;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缺少完善的纠纷处理流程;金融监管出现重复监管及监管空缺等问题。本文的目的是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比较分析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相关现状,借鉴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2020年,韩国新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根据“同一功能,同一规制”的原则,整合了分散于各行业法规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些规制,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以调解为主要抓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详细规定了关于调解的各项细则,在金融监督院下设纠纷调解委员会,能够快速的作出救济,以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从金融监管体系上看,韩国目前是采用一元式统合监管体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中存在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的问题。但韩国金融界也逐渐意识到健全性监督与营业行为监督由一个监管机构来执行会产生相互利害冲突关系,健全性监管与营业行为监管在一个机构执行,可能出现营业行为监督会附属健全性监督,或疏忽健全性监管与营业行为监管业务的情况,没法高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因此有必要保全健全性监管与营业行为监管在监管方面各自的独立性。本文在借鉴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首先,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使散落于各规章制度中的法律法规得到统一整合,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明确统一金融消费者概念。借鉴韩国的“同一功能、同一规则”的原则,将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再分类、体系化,按照属性将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分类,解决目前市场中混业经营而产生的监管问题。其次,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对于调解、仲裁等纠纷调解方式有基本统一的规定,各地方也有自行出台的符合地方特色的一些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独立发生效力,各自承担自身负责领域的纠纷,缺少纠纷处理流程规范,缺少完善的纠纷处理制度。因此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对于纠纷解决的操作规范,积极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后,完善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转变为混业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牵头机构统筹监管,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两个领域的监管,同时在一行两会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的投诉、纠纷、教育等方面的业务。因此需要各金融监管机构协作机制来互通信息,互补各行业间监管短板,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好自身协调功能,并完善协调机制。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 授予时间:2021-06-08 | 页码:46 页

【学科】经济法学

【关键词】韩国;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监管;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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