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宪性审查的本质——基于韩国宪法裁判理论的研究

朴大宪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合宪性审查的本质为何的问题,国际上主要有司法作用说、政治作用说、立法作用说和第四种国家作用说的争议。目前国家合宪性审查模式主要有美国、日本的一般法院司法审查模式和德国、意大利、韩国的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一般法院司法审查模式和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都以诉讼程序为依托展开审查,并作出终极决定。因此,合宪性审查具有司法作用的表象。然而,一般法院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是为了解决宪法性问题的措施,有别于解决具体案件的一般性司法审判行为。同时,由于审查决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法律或者法律条款的效力,因此,可以将合宪性审查视为是一种立法。另外,就美国的一般法院司法审查而言,比起其司法作用,其权力制衡作用更加突出,即司法审查表现为一种政治作用。本论文通过考察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前提条件、目前已知合宪性审查的类型、有关合宪性审查的学说理论、韩国宪法裁判的本质,分析了适合我国采纳的立法作用说。

【期刊】期刊名称:朝鲜韩国法研究 | 刊期:第四卷 | 出版时间:2020-07-01 | 页码:35-48 页

【学科】宪法学

【关键词】立法作用 司法作用 政治作用 合宪性审查 韩国违宪审查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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