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为对象的比较法考察

罗斌(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集团诉讼的通知制度,除美国司法实践外,各国均明确排除了直接通知的原则澳大利亚以公告即间接通知为原则;加拿大以"合适的方式"为立法原则;韩国以全国性日报的公告(间接通知)为原则。在通知内容上,各国均追求完善;而在通知实施与费用上,各国原则上由原告集团承担,韩国则由法院通知。因此最佳通知方式是对赔偿请求额较大的集团成员,应予以直接通知;对其他集团成员的通知,由法官裁量。通知的费用原则上由原告承担。

【期刊】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 刊期:2009年第6期 | 出版时间:2009-06-15 | 页码:50-53 页

【学科】诉讼法学

【关键词】集团诉讼; 通知; 正当程序;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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