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中两国卡特尔规制的比较研究

金伯焕(中国海洋大学)

【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们有时通过达成彼此合作的协议,统一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交易条件,产量等,其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减轻竞争压力,这就是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卡特尔行为。卡特尔协议无视市场规律的作用,破坏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给整个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可以说,卡特尔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第一公敌’,是反垄断法必须要根除的对象。因此,各国的有关部门都把卡特尔当作反垄断法规制的首要任务。基于以上认识,作为一名具十余年实务经验的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官,通过对中韩两国卡特尔规制的立法现状、理论依据等的阐述,比较研究了两国在规制卡特尔方面的异同,并结合韩国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即将实行《反垄断法》的中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卡特尔的概念、种类、特征、危害等入手,系统地介绍了卡特尔的一般理论。同时,对西方主要国家、国际组织、以及韩中两国卡特尔规制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概观;第二章在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韩中两国卡特尔的法律要件。其中,卡特尔协议的证明是执法过程中的核心要素。笔者重点考察了韩国法特有的法律推定制度,并举出韩国的实例来说明;第三章分析了韩中两国卡特尔的适用范围,即域内适用的排除和域外使用的扩张的问题。通过比较可知,一方面,两国对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并不一致,该差异主要由两国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条件所导致;另一方面,在域外适用的问题上,韩中两国的措施完全一致。它说明,中国的立法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无论在韩国还是中国,卡特尔的域外适用制度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第四章从实务的角度论述了卡特尔规制的法律效果。作为规制卡特尔的法律手段,从公法的角度来看,韩国采用行政和刑事两种责任,而中国则只有行政制裁;在主动申报减免罚款上韩中两国相同,但韩国支付褒奖金的制度中国法没有。此外,从私法的角度来看,韩中两国法都对损害赔偿制度做了规定,但对于垄断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韩国法直接做出了规定,而中国法则需要依据合同法做出解释。在结语部分,笔者结合韩国近三十年执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即将实施反垄断法的中国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意见。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 授予时间:2008-06-05 | 页码:60 页

【学科】经济法学

【关键词】卡特尔; 反垄断法; 公平交易法; 垄断协议; 共同行为;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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