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的法意识

张台柱(韩国汉阳大学法学院)

【摘要】<正> 规范是文化现象的一种存在之样态。如同语言、宗教、政治、教育一样,是社会成员间的共识,所以法规范是以具体社会的现状与个人及集体的法意识为基准,以保障其妥当性及实效性。韩国在近代化过程中,承继了西欧法,但是西欧法的理念及机能,与韩国社会现实之间有些差距;在法的实效性上,有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现象,于是在法规的实效性问题上,韩国固有的传统法意识与韩国人理想的西欧近代法意识便引起了相互的冲突。 近代韩国受到西欧近代法意识的影响,但是韩国一般国民的法意识尚未成熟到接受宪法与各种下位实定法规范的程度,于是法便只作用在表现意义并引起近代之社会秩序未确立之

【期刊】期刊名称:中外法学 | 刊期:1995年第5期 | 出版时间:1995-09-30 | 页码:69-71 页

【学科】法学理论

【关键词】法文化;经济成长;产业化;儒教文化;法意识;韩国社会;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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