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侵害平等权行为的保障作用

李星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的第19条、第30条、第42条等条文,履行对平等权的保障义务。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侵害平等权的行为通过劝告等形式发挥保障作用。但是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不遵守或不履行其劝告事项却无权实施强制措施。所以,为了提高国家人权委员会劝告的实效性,从制度上需要在各个国家机关内部设置人权政策负责人和人权政策协会,同时两者之间应实现分工协作,以保证国家机关以积极态度接受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决定。

【期刊】期刊名称: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刊期:2008年第1期 | 出版时间:2008-01-05 | 页码:164-166 页

【学科】宪法学

【关键词】人权; 平等权; 差别行为;

【语言】中文

留下一条评论

Please enter your name. Please enter an valid email address. Please ent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