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赔偿制度及其借鉴意义——韩国国家赔偿法考察报告

张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正>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带队的国家赔偿法考察团一行8人,于2007年9月9日至14日赴韩国考察国家赔偿法。考察团考察了韩国最高法院、法务部、韩国国民苦衷处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与首尔国立大学、庆熙大学的国家赔偿法专家进行了交流研讨。一、考察讨论的主要问题1951年9月8日,韩国国会制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此后,经过1967年的全面修改和6次部分修改,①最终确立了现行制度。经过与韩国专家的交流,考察团进一步了解到韩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及近期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韩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公务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令致使他人受损害,发生损害赔偿之责任时,国家或地方团体应赔偿其损害。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一是侵权行为主体为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较广。学界认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公务员是指功能意义上的公务员,它不仅包括依国家公务员法及地方公务员法而具有公务员身份者,也包括受委任从事公务者。因此,它不仅包括行政部门及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也包括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的公务员。依照判例,国会议员、检察官、...

【期刊】期刊名称:行政法学研究 | 刊期:2007年第4期 | 出版时间:2007-11-15 | 页码:136-141 页

【学科】行政法学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 韩国; 考察报告; 国家行政学院; 借鉴; 法学研究; 国立大学;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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