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法律分析

刘颖(河北科技大学)

【摘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在解决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纠纷上占据了重要地位,自1996年修改其《仲裁规则》之后,经手ICSID所处理的案件数量更是有呈几何级数增长之势。根据统计,中心迄今为止处理案件730个,其中693个案件的处理时间均为规则修改之后。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涉及我国的案件数量为9个。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向前迈进,外国投资者进驻我国进行投资的情况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产生摩擦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我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ICSID公约》缔约国之后,外国投资者通过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的方式来解决与中国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从ICSID以往案例来看,其实体性审查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强。因此,利用《ICSID仲裁规则》中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仲裁争取主动权对我国而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措施。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的被申请方中国政府在《ICSID仲裁规则》第41条第5款的程序性规定下,利用其与双边投资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仲裁时效的关系,层层递进,最终使仲裁审查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直接赢得胜利,反映出善用程序性规则争取仲裁主动权的重要意义。该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带来几点启示:首先,根据以往ICSID仲裁法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的认定情况来看,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扩大ICSID的管辖权的作用,建议我国在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之时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其次,我国在仲裁程序中应该参照别国经验,对第41条第5款等程序性事项善加利用,以便能够赢得仲裁的主动权;再次,我国应完善专业性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应对国际争端仲裁的专业性人才;最后,对以往案例的援引在ICSID仲裁法庭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强对这一方面的重视。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河北科技大学 | 授予时间:2019-05-30 | 页码:48 页

【学科】诉讼法学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际仲裁;仲裁时效;最惠国待遇条款;ICSID;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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