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简析

张建军   郑建秋   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摘要】<正>韩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其检察厅按照行政级别设置为:大检察厅1个、高等检察厅5个、地方检察厅13个、地方检察厅支厅42个。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韩国检察官①的任命由总统决定,法务部长官行使提名权,总理根据总统的委托行使调转检察官的权力。尽管中韩两国司法制度存在差异,但从管理科学的角度看,韩国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一些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一、检察人员的分类与任用制度韩国检察人员总体上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其国家公务员按职务性质分为经历职公务员和特殊经历职公务员两大门类。其中,经历职公务员包括:一般职公务员,承担技术、研究或者一般行政业务,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特定职公务员,承担特殊领域的业务,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外务公务员、警察、消防、教育公务员、军人、军务员、国家情报院职员等;技能职公务员,例如,司机、事务员、话务员、防护员、卫生员、侦查业务中的辅助技能人员等。特殊经历职公务员包括:政务职公务员,如长官、次官等;别定职公务员,为承担特定业务,通过与一般职公务员不同的方法任用的公务员,例如,秘书官、秘书、非常计划担当官,以及从事辨别毒品、痕迹检验等专门技术..

【期刊】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 刊期:2005年第1期 | 出版时间:2005-01-08 | 页码:50-53 页

【学科】宪法学

【关键词】检察厅;检察人员; 行使; 检察官; 总统; 三权分立; 司法; 韩国; 部长; 实行;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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