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检察官职权简介

闵钐(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要】<正>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检察机关共有4级,大检察厅、5个高等检察厅,13个地方检察厅及其分厅,与法院组织一一对应。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官是独任官厅制,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检察官有各自的权限。在行使检察职能的时候是检察官独立,不是检察厅独立,不存在合议制。检察官的职权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构成。1.法律规定《检察厅法》赋予检察官下列的职权:(1)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2)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1]的指挥和监督;(3)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4)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5)履行将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使对该执行的指挥和监督;(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2.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作用检察官直接调查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复杂严重的案件,如官员的腐败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麻醉品案件、环境污染案件、有组织犯罪、严重的偷逃税以及警察违法犯罪的案件等。(1)侦查法律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指挥和监督警察。《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开始和终结..

【期刊】期刊名称:检察实践 | 刊期:2004年第3期 | 出版时间:2004-06-20 | 页码:76-77 页

【学科】刑法学

【关键词】韩国; 检察官; 职权; 检察厅; 检察机关; 独任官厅制; 检察事务; 工作职责;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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