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国际法研究 ——以韩国《强掳劳工案》判决为例

龙银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2018年韩国大法院对《强掳劳工案》做出确定判决以来,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大法院的判决牵涉的法律部门众多,对于民间战争受害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本文要从国际法层面出发,对《强掳劳工案》判决所涉及的国际法依据、请求权协定解释、诉讼时效、决绝承认日本判决等问题展开全方位论述,并将正文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强掳劳工案》的背景事实和受害内容,以及日本法院和韩国法院对该案判决的概况。韩国大法院认为日本判决因与韩国公共秩序相违背而不应被承认,因此韩国法院拒绝了日本判决,对此次案件重新审查,其主要内容中具有国际民事诉讼特色的部分作为论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研究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依据。受害者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以《海牙公约》和《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为参照又享有哪些国际法权利。继而讨论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因其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权的条件和法律效果等,在韩国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不能直接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只能适用韩国《民法》第750条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第三部分,分析《韩日请求权协定》与个人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标准对《韩日请求权协定》进行解释,不能认为在协定中因战争及由战争引起的侵权行为赔偿权已经消灭。即使国家层面放弃战争赔偿,国民个人仍可就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向加害者请求赔偿。第四部分,对《强掳劳工案》所涉及的时效问题进行研究。消灭时效以“权利可以行使之时”为起算点,其起算点应该认定为“可以期待行使权利的时期”。特别是跟此次案件相似,有关国家主导下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时,日方主张时效消灭抗辩是违反最大诚实原则的权利滥用行为的可能性很大,这是韩国法院的最新判例倾向。而从战争赔偿不适用法定时效制度的角度看,民间战争受害者也可请求损害赔偿。第五部分,对决绝承认日本法院判决问题展开分析。公共秩序作为决绝承认外国判决的理由的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通过对公共秩序理论进行研究,讨论韩国法院能否拒绝承认日本法院判决。承认日本判决时,违反“实体”和“国际”公共秩序以及违反我国法律原则(韩国宪法基本价值和其法律第10条),其原则是我国的法律本质的问题,即基本的道德信念或根本价值观念和正义观念,因其违反程度大而承认日本判决的效力将超出我们所能接受的范围,因此重新审查是必须的,韩国法院需要全面审查原告请求。

【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 授予时间:2020-04-07 | 页码:65 页

【学科】国际法学

【关键词】强制劳动;请求权协定;诉讼时效;承认外国判决;公共秩序;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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