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继承法述要

柳铉锡   吴春成(大韩民国辩护士律师协会人权理事)

【摘要】<正> 一、韩国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继承的由来和朝鲜的旧制度随着社会脱离原始氏族制度,建立家长式家族制度,在一家里同居着衣、食和其它日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并形成了家业家产的继承。随着家长地位的承袭伴随了财产继承。这是相续即继承的原始形态。相续是按着祭祀相续、身份相续、财产相续的顺序变迁过来的。这不仅是朝鲜民族,而且也是其他民族共同走过的路程。朝鲜的家产制是随着父家长制家族制度的形成,早在三国(新罗、百济、高句丽)时代以前开始的。三国以前,扶馀国有过窃取他人家产者赔偿12倍的法规(盗一责十二),高句丽的"桴京",百济的"掠部"是指家产的仓库。家产制本来是要防止家产的分散,欲以此保全好家产。

【期刊】期刊名称:法学家 | 刊期:1993年第2期 | 出版时间:1993-02-28 | 页码:90-93 页

【学科】民法学

【关键词】家族制度;继承法;户主;韩国民法;高句丽;家产制;朝鲜民族;财产继承;祭祀;历史沿革;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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