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行政调查基本法

金玄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摘要】<正>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本法以通过规定有关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调查的方法及程序等共同事项,从而提高行政的公正性、透明性及效率性,并保护国民的权益为目的。第2条(定义)本法使用的用语之定义如下:(一)所谓“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收集决定政策或者履行职务所必要的信息或资料,进行现场调查、阅览文书、抽样等或者责令被调查对象提交报告或要求提交资料以及责令出席、进行陈述等的活动。(二)所谓“行政机关”,是指根据法令、条例、规则(以下为“法令等”)具有行政权限的机关或者受到其授权或委托的法人、团体或者该机关或个人。(三)所谓“调查员”,是指履行行政调查业务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职员或者个人。(四)所谓“被调查对象”,是指成为行政调查对象的法人、团体或者其机关或个人。第3条(适用范围)(一)除非其它法律具有特别规定,有关行政调查适用本法的规定。(二)对属于下列各号任何一项的事项,不适用本法。1.如果进行行政调查的事实或者调查内容被公开,可能危及国家的存亡或者严重损害国家重大利益之可能性的有关国家安全保障、统一以及外交的事项;2.有关国防、安全的事项中,符合下列任何一号之事项:(1)有关军事设施、军事机密保护或者防卫..

【期刊】期刊名称:行政法学研究 | 刊期:2009年第2期 | 出版时间:2009-05-15 | 页码:109-115 页

【学科】行政法学

【关键词】行政调查; 基本法; 修订; 法律; 韩国; 公正性; 透明性; 权益;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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