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行政调查基本法施行令

金玄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摘要】<正>第1条(宗旨)本令以规定《行政调查基本法》中委托的事项及对其实施所必要的事项为目的。第2条(按年度确立行政调查运行计划)(一)依照《行政调查基本法》(以下为“法”)第6条第1款提交行政调查运行计划的行政机关是指属于下列各项中的任一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所属机关以及国务总理所属机关)及其所属机关;2.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进行共同调查的行政机关。(二)法第6条第3款中的“其他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是指下列各项事项:1.调查的根据;2.调查的目的;3.被调查对象的范围;4.调查的期间及时期。第3条(随时调查)法第7条第5项中“总统令所规定的情形”,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确认被调查对象的法令违反行为,如果确定一定周期或者时期定期实施则无法达成其目的而紧急实施的情形。第4条(申请阅览被调查对象的选定标准)(一)被调查对象依照法第8条第2款申请阅览被调查对象的选定标准的情形,应将附表第1号文书的被调查对象选定标准阅览申请书提交给有关行政机关的长。(二)行政机关的长收到第1款的被调查对象选定标准阅览申请书时,应在附表第2号文书的阅览申请书处理账本中记录该申请内容以后,向申请人发放接收证。但是,通过邮寄、传真或者信...

【期刊】期刊名称:行政法学研究 | 刊期:2009年第2期 | 出版时间:2009-05-15 | 页码:116-119 页

【学科】行政法学

【关键词】行政调查; 基本法; 修订; 总统; 韩国; 行政机关; 第2条; “法”;

【语言】中文

留下一条评论

Please enter your name. Please enter an valid email address. Please ent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