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L与韩国民法修改

李英俊  金路伦  (财团法人韩中日民商法统一研究所; 韩国民事法学会; 延边大学法学院)

【摘要】2009年在清华大学举办的"欧洲私法的统一及其在东亚的影响"国际研讨会开启了"亚洲合同法原则(PACL)"的合作研究,东亚地区的学者进行了长达四年的共同研究。PACL草案的"债务履行"部分与本文作者起草的"债务不履行"部分经过了多次审议。草案的"债务不履行"部分,主要着眼于债务不履行的概念的界定,把瑕疵担保责任纳入了债务不履行体系。草案规定原始不能时的合同为有效,故意及过失不再作为债务不履行的要件,区分了根本违约及非根本违约时的救济手段,只有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期刊】期刊名称:清华法学 | 刊期:2013年第3期 | 出版时间:2013-05-15 | 页码:27-34 页

【学科】民法学

【关键词】债务不履行; 履行请求; 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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